根據《物權法》中對耕地草地林地規定如下:第一百二十六條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爲50年。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5、倉儲用地50年。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