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確認條件新準則

收入確認條件新準則

收入確認條件新準則:

一、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二、雙方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該合同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佈或金額;

(五)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