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分爲以下5類(一)房屋、建築物,(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五)電子設備,叉車屬於上述第二項。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