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即是將聲音信號記錄在媒質上的過程。
錄音可以作爲訴訟證據但是仍有一些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錄音即是將聲音信號記錄在媒質上的過程。
錄音可以作爲訴訟證據但是仍有一些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