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如何確定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作爲一個抽象的概念,國家賠償應當由具體的國家機關來履行賠償義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指的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的規定,可知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應遵循以下規則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該國家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爲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行使撤銷權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