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一方出軌,收集對方與第三者的聊天記錄、郵件往來等證據,應當委託公證部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
2、注意收集對方應出軌被發現或者家暴寫下的悔過書等書面證據。
3、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收集錄音錄像證據。
4、必要時要進行專業的鑑定,收集傷殘證明、診斷證明、精神狀況證明、親子鑑定結論、房屋價格評估報告等鑑定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