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變更後結果:法人之消滅。在新設式合併,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併,被吞併的法人歸於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債權債務承受。因合併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債權債務,應依分立前締結的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後的法人承受。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