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合夥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1、合夥人有按照合夥協議提供約定的資金、實物、技術等的義務。合夥人無論是提供資金、實物還是技術,都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合夥人應按協議的約定的數量、質量等具體要求履行義務,否則,應負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合夥人有直接參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義務。這種共同的經濟利益是通過合夥人的合夥經營和共同勞動,否則就不能取得合夥人的資格。對於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加合夥經營、勞動的公民,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加盈餘分配的公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均視爲合夥人。

3、合夥人有接受監督和檢查的義務。個人合夥事業經營好壞,與各合夥人的利益密切相關。爲此,就要求同合夥人齊心協力、相互監督,如合夥負責人應定期向合夥人公佈經營情況、賬目、財物及其他重大事項,接受合夥人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