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誹謗罪的入罪條件是怎樣的

網絡誹謗罪的入罪條件是怎樣的

網絡誹謗罪,是指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爲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今日公佈的司法解釋明確,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爲構成誹謗罪的標準,規定了較爲嚴格的“門檻”。行爲人如果實施了誹謗行爲,但不符合《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的,也不能認定爲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