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問題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問題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經驗,提出了以下處理意見:

(1)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患有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撫養條件而不撫養,可以由父方撫養;

(2)兩週歲到八週歲的子女,從有利於孩子成長角度考慮孩子由誰撫養,如果一方絕育、或者一方沒有子女而另一方有子女,則一般考慮由其撫養;

(3)八週歲以上的子女,應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見。

此處相關法律規定爲十週歲,但民法總則施行後,法院一般都傾向於八週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6條第3款,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