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1、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2、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3、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4、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5、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