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廠員工不去老闆應該如何賠償

搬廠員工不去老闆應該如何賠償

工廠搬遷,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職工不願隨遷的,工廠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時一次性結清工資,並按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