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爲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爲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