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槍支判幾年

藏槍支判幾年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爲構成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