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一般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人,則在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擔保法》第1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