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險的標準是什麼

失業險的標準是什麼

1、失業人員同時具備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況:(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