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訴時,案件要符合自訴案件的範圍,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起訴狀和相關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