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要看案情而確定,如果案情簡單,則適用簡易程序,一般是三個月審結,如果案情複雜,則適用普通程度審理,一般是六個月結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具體要看案情而確定,如果案情簡單,則適用簡易程序,一般是三個月審結,如果案情複雜,則適用普通程度審理,一般是六個月結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