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普通中國公務員出現行政拘留時,與其行政拘留的原因有關,也與此人所在的工職單位有密切的關係。若是公職單位認爲影響較大,不適合再擔任公務員一職的話,此單位則可能會申報開除。若是單位以影響不大,可以給予改正的機會,則會記得警告或者是記過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覈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爲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