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和複覈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複議和複覈的區別是什麼

複議和複覈主要用在程序事項。區別是複議是對不服的裁定等請求做出裁定的司法機關再次進行審查並決定,運用的機關沒有限制。比如:在立案監督程序中,對於作出不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要求作出決定的檢察院複議,複覈相比複議區別在於是向上一級司法機關要求複覈,對於複議後仍不滿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複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