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虛開增值稅普票如何處罰

接受虛開增值稅普票如何處罰

接受虛開增值稅普票的處罰: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僞專用品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僞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爲:(一)爲他人、爲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爲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