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工作的國家監督包括

會計工作的國家監督包括

國家監督是指財政、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的會計工作、會計資料實施的監督檢查。

1、財政監督。

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在資金積累、分配和使用過程中,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及其成果所實行的監督。

2、審計監督。

政府審計監督,是各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財務收支和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是會計工作的重要內容,因而審計監督是國家監督會計工作的手段之一。

3、稅務監督。

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在稅收徵收管理過程中,對納稅人的納稅及影響納稅的其他工作所實行的監督。一方面,對納稅人依法建賬、建立健全有利於正確計算和反映納稅所得情況的各項基礎工作進行監督;另一方面,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遵紀守法,堵塞各種漏洞,糾正和查處違反稅法的行爲。 

4、其他方面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