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員工在下列情況下被辭退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