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定義不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效力。訂金合同是主合同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性質不同: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爲,不具有擔保性。

是否履行約定債務結果不同: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交付或接受訂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