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租賃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但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暫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每次(月)收人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准予扣除專案-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2)每次(月)收入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准予扣除專案-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