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簽收單的問題

關於勞動合同簽收單的問題

勞動合同依法應該至少一式兩份,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持一份。如果合同簽訂的規範,那麼理論上用人單位持用自己應當持有的那份,由勞動者簽過字的合同就足夠了,沒有必要一定要勞動者再提供什麼“勞動合同簽收單”。

“本人願意接受相應的處理和紀律處分,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這種語言按説應該是出現在勞動合同中的,如果其內容沒有觸犯有關法律法規,那麼當然無所謂不合理。

最後來説,如果是續簽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是應當出示書面通知並要求勞動者簽收的,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