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寶寶的出生證明在一個月內。【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