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2、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表意真實。3、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