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外包事項所涉風險有:(一)特殊風險具體風險應由管理人根據私募基金的特殊性闡明(二)一般風險1、資金損失風險2、基金運營風險3、流動性風險4、募集失敗風險5、投資標的風險(適用於股權類)6、税收風險7、其他風險【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