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繳納罰款後,記分隨之清除,不再需要特別去處理扣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9號》
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
駕駛人繳納罰款後,記分隨之清除,不再需要特別去處理扣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9號》
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