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税務登記辦理需要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根據《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納税人在申報辦理税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税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已和營業執照合併);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