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繼承關係確定的具體條件有以下幾個:
1、積極條件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
(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4)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2、消極條件
法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具體包括: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絕對喪失。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