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槍支判多少年

私藏槍支判多少年

私藏槍支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藏匿槍支,拒不交出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或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私藏槍支定罪處罰:而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或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則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