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憲法監督:第一,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第二,憲法監督是保證憲法實施的重要制度形式。第三,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要做到“三個必須”。【法律依據】《憲法》第六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