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規定

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規定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税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税款的徵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採取限制納税人處理和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賦予税務機關的一種強制權力。

《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税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的收入的跡象的,税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如果納税人不能提供納税擔保,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