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診科護士執行用藥原則的意義

急診科護士執行用藥原則的意義

1、口頭醫囑必須是在急危重症患者實施緊急搶救情況下或手術中方可使用。

2、在危重患者搶救過程中,醫生下達口頭醫囑時必須清晰說出藥物名稱、劑量(不使用容量單位表示)、用藥途徑,護士執行時須大聲複述一遍,雙方確認無誤後方可執行,並暫保留用過的空安瓿。

3、病區搶救車內,建立搶救用藥記錄本,記錄搶救時執行口頭醫囑的時間、藥物名稱、劑量、用法及各項緊急處置的內容,保留搶救用品,事後醫護雙方進行確認核查並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