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評估,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
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後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
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