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的主體有什麼規定

遺贈撫養協議的主體有什麼規定

遺贈撫養協議的主體的規定有:

1、《繼承法》第三十一條,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遺贈的權利。公民也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遺贈的權利。

2、《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細則》第五條,扶養人必須是遺贈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組織,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履行扶養義務。另外,遺贈扶養協議的順位高於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如果需要進行公證,要求雙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辦理公證。遺贈人確有困難,公證人員可以到其居住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