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從以下方面證明勞動關係:(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