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除以下特殊情況外的刑事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3)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