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對於證人、被害人就詢問相關內容及過程所作的文字記錄。
詢問筆錄並沒有被單獨列出作為一項證據種類,是因為它只是用問答的方式體現了證人、被害人所提供的證言,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