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職人員參與經營活動違反了第三十一條第九項規定,公務員不能參與的行為如下:
1、散佈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2、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
3、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
4、貪汙,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5、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
6、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係。
7、參與或者支援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8、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
9、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