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形式:
1、承擔債務式。這種方式兼併方要承擔被兼併方的全部債權債務。
2、出資購買式。
3、控股式。是指通過收購或資產轉換等方式,取得被兼併企業的控股權。
4、授權經營式。指被兼併方的出資者將被兼併企業全部資產授權給兼併方經營。
5、合併式。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2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173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