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認定有效。符合協議管轄的構成要件。
協議管轄須具備四個條件:
(1)協議管轄應以書面合同的形式,不適宜用口頭形式。
(2)協議管轄僅限在幾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範圍內進行選擇。
(3)協議管轄只適用於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4)協議管轄的合意所改變的是一審地域管轄,但不能改變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