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
1、採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為;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