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構成特徵:1、客體方面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2、客觀方面表現為丟失槍支後不及時報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3、主體方面為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槍支丟失但不及時報如果不知道槍支丟失而沒有報告。【法律依據】《刑法》第129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