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休年假時間如下規定:(一)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二)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三)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