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的先决条件:(1)适当谨慎程序;(2)董事会批准文件;(3)股东批准文件;(4)法律要求的审批(国内与海外);(5)税款清结;(6)特别合同和许可。【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71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手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